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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生活] 中世纪和古代的望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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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 13: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世纪和古代的望族城市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城市的类型》之三

录自《经济与社会》下册第九章第七节


<3>中世纪和古代的望族城市



    内容提要:望族统治的本质。威尼斯望族的形成作为贵族垄断的封闭性的统治。在其他意大利的城邦里没有垄断性的联合并借助于“行政长官”。英国的城市通过国王的行政来限制绅士寡头政治。北欧的具有参加市议会资格的望族和行会的统治。古代氏族魅力型国王。作为军人的海岸居民点共同体的古代望族城市。同中世纪比较的差异。古代和中世纪望族经济结构的相似。

    因为不仅名士豪绅,而且所有城市的地产所有者,一般都参加城市的结盟,因此市民大会——在意大利称为“议会”——往往被正式视为城市社区最高的和主权机关。这一点往往在形式上也得到坚持。当然,在实际上,尤其在最初阶段,绅士们往往把整个权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很快地分享职位和参加市议会的资格,在形式上也保留或开始保留给数目有限的望族。虽然没有特别规定,它们从一开始就被视为唯一有资格担任市议员的,这种情况并非罕见。凡是开始时不是这样做的地方,正如符合众所周知的规则一样,当然从中形成为只有经济上脱得开身的人经常参加市民大会,主要是详细讨论议事规程。因为起初参与城市行政管理事务到处都感觉是一种负担,只有存在着公众的义务,这种参与才能实现。在中世纪早期,市民必须出席每年3次正式的“日耳曼人审判大会”。谁对政治没有直接兴趣,就不参加非参加不可的审判大会。首先,事务的领导权当然完全落入由于拥有财产以及——不容遗忘——由于建立在财产之上的经济上具有军事防御能力和自己的军事力量而有威望的人的手中。

    因此,正如后来关于意大利议会进程的消息所证明的那样,这种群众大会几乎毫无例外地仅仅意味着是一群观众,他们通过喝彩鼓掌批准绅士们的建议,或者吵吵闹闹,群起反对之,但是,就我们了解的这个初期阶段的情况,他们从未持久地、决定性地确实决定城市行政机构的选举和措施。经济上依附绅士的人常常构成多数。与此相适应,后来处于绅士之外的“人民运动”崛起掌权,处处都与排挤吵吵闹闹的市民大会并行发展,以利于一种由代表组成的或者一群逐步明确固定下来有资格的市民组成的范围更狭的大会,同样,正如另一方面,又表明通过召开旧的议会*,重新开始独裁暴政和推翻人民运动一样,萨沃纳罗拉**还告诫弗罗伦萨人当心旧议会的复辟。

无论如何,哪怕往往不是根据形式的法,而是根据事实,城市是作为一种由一个大小不同的绅士阶层领导的等级的团体而产生的,或者很快就成为这种团体。关于绅士的特点在别处已经谈过。或者这种事实上的绅士统治发展为一种由绅士对城市统治的有固定规则的法律上的垄断化,或者反之:他们的统治由于随后的一系列的革命而遭削弱,或者被彻底消灭。那些垄断着城市行政管理的绅士,人们一般称之为“望族”,他们的行政管理影响的时期称之为“望族统治”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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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1年于威尼斯召开。——译者

    **  吉罗拉莫·萨沃纳罗拉(1452—1498年),意大利多明我教派道德教育家。——译者



    这些“望族”的性质并不统一。它们的共同点是:它们的社会权力地位是建立在地产和一种非产生于自己手工行业企业经营的收入之上的。但是除此而外,它们具有相当不同的性质。在中世纪,外在生活方式的一种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构成等级特性的:骑士的生活方式。它赋予参与骑士马上比武的资格,受封采邑的资格,和与城市之外的骑士等级在等级上平起平坐的一切特征。至少对于意大利来说,不过对于北欧的大多数来说,情况也如此,人们只把那些具有这种特征的城市里的阶层,才算作是“望族”。因此,只要在具体情况下未作别的说明,我们在下文中如果谈到“望族”时,我们——尽管承认过渡界限是模糊的——总是首先想到这种特征。

    在若干极端的情况下,望族统治导致了一种特殊的城市贵族的发展,尤其是在贸易城市的海外政策依照古代方式决定着发展的地方。这方面的经典的例子是威尼斯。

    自从哈德里安时代以来,军队的征募就开始地区化,随着晚期罗马和拜占庭帝国的国家经济日益显示出社区捐赋的性质,军队征募的地区化也日甚一日。威尼斯的发展起初是由军队征募地区化的继续决定的。地区卫戍的士兵愈来愈多地出自当地的居民,实际上是由奴隶主从他们的世袭隶农提供的。在统帅的率领下,护民官是各军事单位的指挥官。军队的提供形式上是一种社区捐赋的负担,但是同时,实际上,也是提供军队的、地方的奴隶主家族的一种权利,而且像在各地一样,这种显赫地位在某些特定的家族里是可继承的,直至8世纪,军队统帅是由拜占庭任命的。

    这些护民官家族即好战的贵族,是最古老的城市望族的核心。随着拜占庭帝国货币经济的日益萎缩和日益军事化,护民官贵族的权力完全取代了罗马的元老院和防卫部队。在威尼斯导致开始形成城市的公元726年的第一次革命,——像在整个意大利一样——是针对当时捣毁圣像的政府及其官员的,并且带来由护民官贵族和神职人员选举军队统帅,作为持久的成果。然而很快就开始了持续3个世纪之久的共和国总督同他的对手贵族和城市新贵的争斗,总督试图使他的地位发展为一种可继承的世垄王公制的城市国王,他的对手则对反对总督的“自设教会的”倾向感兴趣。共和国总督得到东方和西方皇帝宫廷的支持。完全按照古代的传统,接受儿子为摄政王,企图赋予继承性,受到拜占庭的鼓励。德意志皇帝侄女瓦尔特拉达的陪嫁再次为最后的一位堪迪安家族成员带来增加外国扈从和首先是贴身卫队的资金,自从公元811年以来,总督的统治就依仗贴身卫队。那个时代,总督统治的彻底的城市国王的世袭制性质,生动地在所有的具体特征上表现出来:共和国总督是大领主和大商人,他(也基于政治的原因)垄断着途经威尼斯东西方之间的邮政,同样,自从公元960年以来,由于教会对奴隶买卖的检查,他还垄断着奴隶的买卖。他不管教会行政长官的抗议,任命和罢免教会的最高主教、修道院院长和神职人员。他是法院的主人,诚然在部落审判大会原则的限制之内,在法兰克的影响下,这里也渗进了这个原则,他任命法官,撤销有争议的判决。他领导着行政,部分通过家臣和领主封臣,部分则借助于教会。在威尼斯人对外移居的事务范围内,尤其求助于后者。不仅通过任命摄政王,而且在一项个案里,他在遗嘱里,既支配着统治权,也支配着他的与公众财产没有分开的家产。他基本上用自己的资金提供舰队装备和建立雇佣军,支配着手工业者对巴勒登丘*的徭役,他有时为所欲为地提高这种徭役。提高徭役最终显然是受外交政策日益增长的需要所制约的,这种提高徭役曾经是1032年一次胜利暴动的外在的契机,这次暴动给了从未沉默的贵族反对派以不断摧毁总督权力的手段。犹如在军队自我装备条件下各地的情况一样,共和国总督面对所有其他单一的望族(或者它们的集团)远占优势,但是。要对付联合在一起的所有望族却不具优势。当时也好,今天也好,一旦总督向各个望族提出财政的要求,这种联合的团体就会应运而生,作出决定。

于是,在起初相当民主的法律形式下,在里阿尔托桥区居住的城市贵族望族的统治开始了。开头,即“共和国的第一个基本法”,正如当时人们这样称呼一样,是禁止任命摄政王的,禁令旨在防范王位继承(如同在罗马一样)。其他一切都由选举协议条约加以解决,通过选举协议条约,共和国总督——经过一个“等级国家的”中间阶段之后,这个阶段对于他和城市社区之间的权利和负担,作了类似于其他地方的州长和州等级议会之间权利和负担的分配——形式上被贬抑为一个受严格监督的、为种种不方便的仪式所包围的、拿薪俸的官员,即在社会方面,伦为一个贵族的法人固体的同侪之首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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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勒登丘系古罗马七丘之一,这里似指修建公爵宫殿之工程。——译者



    人们正确地观察到(列内尔),总督的权力地位既得到他的对外关系的支持,也受到他的外交政策的限制,贤人委员会(已经证明,公元1141年)把手伸向外交政策的领导之上去。但是,可以比以前更加明确地强调,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别的地方一样,正是好战的殖民和贸易政策的财政需要,使得吸收城市贵族参加行政管理成为绝对必要,犹如后来在内陆上,在货币经济的条件下进行的王公战争的财政需要说明等级的权力日益上升一样。阿列克西奧皇帝*的黄金诏书意味着希腊贸易政策的终结和威尼斯人反对接受海上保护、在东方进行贸易垄断和为东部帝国提供财政援助的经济的产生。威尼斯人的国家的、教会的和私人的财富。愈来愈大的一部分有利可图地投资在希腊帝国的商业、形形色色的手工工场、承包国家捐赋和地产中去。为了保护他们而发展起来的威尼斯的战争力量,导致了拉丁人参加征服战争并赢得拉丁帝国的著名的八分之三。根据丹多洛**的法令,一切殖民所获在法律上都小心翼翼地安排得有利于城市社区及其官员,而不利于共和国总督,实际上也是这样的,这样一来就最终确定了总督的无能为力。这种外交政策的不言而喻的随伴现象是城市社区国债累累和持久的货币支出。这些财政需求反过来又只能通过城市贵族的资金来满足,也就是说,由那一部分旧的护民官的、无疑由于新贵族而壮大起来的领主等级的资金来满足,这个等级由于居住在城市,能够以典型的方式即为康门达和其他行业提供资本,参加贸易和其他有利可图的财富投资的机会。在它的手里,集中了货币经济财富的形成和政治的权力。

因此,随着共和国总督权力的被剥夺,形成了由城市贵族控制的威尼斯城对整个政治权力的垄断化,这正好同政治上日益被剥夺权利的农村地区形成对照。总督的会议名义上到了12世纪才全部由(原先是:护民官的)绅士派代表参加。但是,随着1143年才第一次在证书里出现的“威尼斯城市社区”的产生,这实际上已经停止了。总督向他们宣誓的、由市民选举的贤人委员会的成员们,从那时以来,似乎都属于居住在里阿尔托区的、经济上在海外利用资本的大领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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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列克西奧(公元1048—1118年),公元1081—1118年任拜占庭皇帝。——译者

    **  恩里科·丹多洛(约公元1107—1205年),1192—1205年任威尼斯共和国总督。——译者



    1187年就出现的那种在望族城市里几乎到处都存在的绅士委员会的分开,一个“大的”委员会作决议,一个“小的”委员会进行行政管理。所有的领主实际上都排除出市民大会,市民大会的喝彩正式继续存在至14世纪,通过一个由贵族组成的狭小的选举人机构提名总督候选人,挑选官员实际上局限在被视为有资格进入市议会的家族里,直至正式提出这些家族的名单(1297年—1315年实行:后来的所谓“黄金名册”),都只不过是这种事态发展的继续——我们这里对这一发展的详情末节不感兴趣。

    参与海外政治和赢利机会的望族,在经济上占强大的优势,方便了这种使政权垄断在他们手中的进程。威尼斯的宪法和行政管理技术。尽管贵族家族之间有最严厉的相互监督,由于城市贵族对广大的内陆地区和海洋地区实行世袭国家制的专制暴政而闻名。它们的纪律未被动摇,因为它们像斯巴达人一样。牢牢掌握着整个权力手段,任何地方都不像它们那样严格保守职务的秘密。这种可能性首先是受对巨大的垄断利润感兴趣的团体团结一致所制约的,团体的每一个成员每天都注视着对外和对内的利益,利益的一致迫使个人服从集体的专制暴政。在技术上它所以能够实现:——1.由于借助中央行政机关相互竞争的职位权力,相互竞争的权力分立;特殊的行政管理不同的合议机构,几乎所有机构都同时赋予司法的和行政的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广泛地相互竞争着;——2.通过在统治区域内,在总是出身于贵族的官员之间进行劳动分工的权力分立:法院的、军事的和财政的行政管理权力总是掌握在不同的官员手中;——3.通过所有职务都短期任职和一种巡视的监督体系;——4.自从14世纪以来,通过“十人委员会”的政治审讯法庭:起初是为个别的阴谋案件而设立的调查委员会的审讯法庭,但是后来变为一种审讯政治罪行的常设机构,最后监视贵族的整个政治的和个人的行为举止,常常撤销大的委员会的决议,总而言之,手中掌握着某种护民官的权力,采取迅速的和秘密的程序运用这种权力,把它的权威推到社区中的首位。只有贵族感到它是可怕的;反过来,在被排出政治权力之外的臣民中,它则是在很大程度上是最得人心的机构,对于他们来说,它提供了卓有成效控告贵族官员的唯一的、但是十分有效的手段,远比罗马的上诉程序要有效得多。

    这是对统治一个大的、愈来愈向意大利内陆扩展并在军事上愈来愈依仗雇佣军保卫的权力区域的一切权力进行垄断的望族城市发展的特别纯粹和极端的例子,这种垄断有利于城市社区,在城市社区内部又有利于城市贵族;从一开始,与这种垄断相平行的还有另一种现象。社区日益升高的财政支出说明对财东城市贵族的依赖,财政开支的扩大除了军队的军饷、舰队和作战物资的补偿外,也还由于行政管理的深刻变化。即在城市贵族同总督的斗争中,西方固有的一个城市贵族的助手在壮大中的教会官僚体制中应运而生了。总督权力的削弱与由于教派分裂,国家和教会分开同时发生并非偶然,正如意大利的城市从世袭的和封建的权力的迄今为止最牢固的、产生于自有教会权的支柱之一的崩溃中获益匪浅一样。直至12世纪教会和寺院还通过承包国外殖民地的行政管理,直接取代和免设世俗的权力机构。现在把教会和寺院排除出行政管理,这是它们脱离政治权力的必然结果,于是不得不要设立领取薪俸的俗众官员,其初衷,是为了管理国外的殖民地。这一发展在丹多洛时代也暂告结束。官员任职期短的制度,一方面受到政治考虑的制约,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受到想让各种职位由尽可能多的人轮流执政的愿望制约的,官员任职局限在贵族家庭的圈子里,政府所在地首府本身的非官僚体制的、严格合议制的行政管理,这一切都是发展纯粹职业的官员制度的障碍,正如这些障碍是绅士统治的性质必然的结果一样。

    在这方面,早在望族统治的时代,其他意大利城市社区的发展则根本不同。在威尼斯达到了持久的垄断和城市贵族同盟对外的封闭:吸收新的家庭到有权参加大的委员会的人员时,只能建立在政治的功劳之上,根据贵族团体的决议,而且后来就完全停止吸收新人。此外,与此密切相关是彻底压制住城市贵族成员之间的一切械斗,由于经常地共同受到威胁就自动地禁止械斗。在其他的城市社区里,在望族统治的时代,这一点是谈不上的:没有任何地方像在威尼斯那样,在决定性的时代里,以海外的垄断地位为取向是如此明确,而且作为贵族的整个生存的基础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又是如此迫切。但是,城市贵族内部,一般到处都进行着疯狂的斗争,结果是哪怕在统治不受挫折的时代,贵族自身也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注意到其余的绅士阶层。此外,望族的械斗和大的宗族相互之间深刻的不信任,也排除了建立威尼斯式的理性的行政管理的可能性。长达数世纪之久,几乎到处都有若干拥有地产和隶属民的特别富有的家族相互对立,它们当中的每一个又同其他不那么富裕的家庭缔结同盟,排斥其他家族及其盟友担任城市行政管理职务和获益机会,而且倘若可能的话.就企图把它们彻底赶走。与麦加相似。几乎总有一部分贵族被声明不具有担任官职的资格而被驱逐,同阿拉伯的礼仪相反,也往往受歧视,他们的财产被暂时收没,直到政治形势的巨变给统治者们带来相同的命运。

    地区间的利益共同体应运而生。当然。归尔甫派和吉柏林派政党的形成,部分是受到帝国政策和社会因素制约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吉柏林派是旧的大的领主封臣家庭,或者由它们所领导。但是,另一方面,它们持久地是由于竞争着的城市之间的利益对立,而是首先是在地区间组织起来的贵族政党之间,在这些城市的内部建立起来的。这些组织,首先是归尔甫党的组织,是有章程和参加战争名册的固定的团体。遇到有些城市要建立骑士团时,它们就强行提供一定数量的兵员,完全像德意志人进军罗马时那种花名册登记。

    不过,如果说在军事方面,训练有素的骑士的成绩是决定性的,那么早在望族时代,对于斗争的财政支付来说,非骑士的市民是不可缺少的。一方面是他们对于理性的法律维护感兴趣,另一方面是贵族朋党相互之间的妒嫉,使得意大利和若干毗邻地区特有的一种所谓在东奔西跑中发挥作用的、高贵的、职业官员的发展:行政长官的发展,它用出身于本地贵族的、形式上选举的、实际上由少数家庭垄断的和有争议的“执政官”,取代初期的行政管理。

    城市社区同施陶芬皇族的皇帝们进行严重斗争的时代,特别提高了内部团结和财政紧张的必然性,正是这个时代产生了这个制度。13世纪的前半叶是它的全盛时代。行政长官主要是一个选任官员,由外社区招聘的。短期授予最高的司法权力的,首先是有固定的薪金,因而同执政官相比是高薪的,主要是一位贵族,但是人们偏爱受过大学法律教育的贵族。他的选举或者掌握在各种委员会的手中,或者像意大利的所有选举都很典型的,掌握在为此专门确定的绅士委员会的手中。往往同他的原籍社区谈判聘任问题,由原籍社区批准聘任,有时直接提名有关人员,请求同意对他的聘任。同意提供人员就是一种政治上友好的行动,拒绝是一种不友好的行动。有时干脆进行行政长官的交换。被聘任者本人要求提供人质,保障有善良的待遇,这并非罕见,像一个现代的教授那样,对条件讨价还价,遇到提供的条件没有吸引力时就拒绝聘任。受聘者自己供给或自己带来骑士扈从,首先有其助理人员,不仅有下属人员,而且往往也有法律学者、副手和代表,经常是带来整整一个参谋班子。根据任命的目的,他的主要任务是维持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城市里的和平,同时也常常要指挥军队,但是总有这样的任务:维护法律。一切都在市议会的监督之下。他对立法的影响到处都是非常有限的。一般来说,原则上不仅行政长官的人选有变化,而且似乎故意让出任地点也有变化。另一方面,形成中的城市社区似乎很重视让它们的市民在外地担任尽可能多的官职,——正如哈瑙正确地估计的那样,部分基于政治的原因,部分也出自经济的理由:在他乡异地的高支付是本地贵族的一种很宝贵的俸禄机会。

    这种制度的最重要的方面表现在如下几点上:首先在于产生高贵的官员。哈瑙证明,在13世纪40年代,60个城市之中的16个城市有70人出任过2次行政长官,20人出任过6次或6次以上行政长官,一生都当行政长官的也不乏其人。在这个制度最兴盛的时代,他统计在60个城邦中有5,400人担任过行政长官。另一方面,也有一些贵族家庭总是一再提供候选人。但是,还有很大数量受过法律教育的必要的辅助人员。但是,除了这种训练一部分贵族,可用于严格求实的、受任职所在地的公众輿论特别严厉监督的行政管理外,还有第二个重要的因素。为了让外籍行政长官得以维护法律,就必须对应用的法律进行编纂,使之具有理性的形态,并且在地区间进行平衡。正如王公们和官员们对自己可以在地区间得到任用感到兴趣而对于外部有所贡献一样,在这里,这个制度对于法的合理编纂、特别是对于罗马法的传播也作出了贡献。  

    典型形态的行政长官制度是一种主要局限在地中海地区的现象。类似的个别例子也存在于北方。比如在雷根斯堡(1334年),不让本地人担任市长职务,聘任一位外地的骑士担任,继他之后,纯粹由外籍市长担任这个职务长达100年之久:这个此前由于望族械斗和因与被驱逐贵族的斗争而四分五裂的城市,从此进入一个比较普遍的内部安宁的时期。

    如果说在威尼斯从明显的绅士统治里产生出城市贵族,基本上未受挫折,而在其他的意大利城市社区里,望族统治则处于发展的首要地位,那么在北欧,整个城市贵族的发展则部分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之上,也出自于基本上是背道而驰的动机。一个典型的极端例子是英国城市寡头政治的发展。

在这里,对于城市宪法的发展方式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国王的权力。虽然这种权力面对城市绝非从一开始就像后来那么巩固。甚至诺曼底人征服之后也还不巩固。征服者威廉*在黑斯廷斯战役之后没有尝试用武力征服伦敦,而是通过条约达到了市民的拥护,因为他知道,很久以来,拥有这座城市就决定着英国的王权。因为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下,主教和由国王任命的“市长”是这个城市合法的权威,这位征服者的敕书也得求助于它们,但是在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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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英国国王威廉一世(1027—1087年:1066—1087年在位)。——译者



乎每一次盎格鲁撒克逊人选举国王时,伦敦城市贵族的选票都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市民甚至认为,没有他们自由的赞同,英国国王的威严本身并不包含对他们城市的统治,在斯特凡*时代,他们实际上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征服者威廉得到市民的拥护之后建造了伦敦塔。从那以后,这个城市如同别的城市一样,原则上要根据国王的酌情决定,有对国王承担交纳财宝的义务。

在诺曼底人的时代,由于国家的统一,不再有外来的威胁和大的拥有土地的男爵的崛起,城市在军事上的重要性下降了。现在,封建领主们在城外建筑他们牢固的宫殿。这样一来,正如我们以后将要看见的那样,对于意大利之外的西方来说,开始出现封建的军事力量典型地同市民分离开来。同意大利的城市截然相反,英国的城市当时完全失去对平原地区的统治,在此之前,它们似乎常常以扩展了的城市边区的形式,进行过这种统治。英国城市基本上变成为以经济为取向的法人团体。在这里如同在其他各地一样,男爵们开始兴建城市,享有规模极其不同的特权。但是我们从未在任何地方听说过城市市民反对国王或者其他城市封建领主的暴力斗争。从未听到任何关于篡夺权力而暴力摧毁国王或者其他城市领主的城堡,或者像在意大利那样,国王被迫把城堡迁出城去。从未听说在反对国王的斗争中建立过市民的军队,武力建立自己的、由选任官员执行的司法权力,以取代被任命的国王的法官,以及有过城市自己的法的编纂。诚然,根据国王的授与,在英国也产生过一些城市特别法院,它们享有特权,为城市市民提供一种理性的诉讼程序,排除决斗,另一方面,它们自身也拒绝革新国王的诉讼程序,尤其是拒绝陪审团制度。但是,立法本身仍然只掌握在国王和国王法院的手中。国王为城市提供城市法院的特殊地位,目的是在对付封建贵族的权力时,让城市站在他一边:就此而言,它们也从封建制度内部典型的斗争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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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斯特凡·冯·布尔瓦(1095—1154年).英国国王(1135—1154年在位)。——译者



    然而,比这些法院的特权更为重要的是——这显示了国王突出的地位——城市的财政管理自治,它们是逐步得到这种自治的。从国王的立场上看,直至都铎时代,城市首先是征税的对象。市民特权:“买和卖的恩惠”和流通的垄断,作为相关概念,具有特殊的市民纳税的义务。然而捐税是承包出去的,除了有钱的市民外,最富有的国王的官员当然是最重要的承包人。市民们日益卓有成效地把他们的竞争逐出战场,在国王那里,用承包交纳固定税总额,换取自己征税,通过特别支付和礼品,保障自己得到进一步的特权,首先是自己选举郡长。

    正如我们还将看到的那样,尽管我们经常在市民阶层里发现有地道的封建领主制的有关利益者,但是纯粹经济的和财政的利益对于城市的立宪来说,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大陆城市市民的那种结盟虽然在英国的城市里也存在着,但是,它在这里十分典型地采取成立垄断的同业公会的形式。并非到处都有,例如在伦敦就没有同业公会。但是,在其他无数的城市里,同业公会作为城市财政支付的保证者,成为城市里具有决定意义的协会。它往往像科隆的富人协会那样授予市民权。在帝国直辖城市里,它往往得到了对其成员拥有自己的司法权,但是作为同业公会的成员,而不是作为城市市民享有的。事实上,它几乎到处都成为掌管城市行政的团体,尽管不能从法律上这样讲。因为仍然是与所有国民一起分担对国王所负的国民义务的人(即保护、警卫和法院的役勤以及奉献财富的义务),才能成为市民。绝不仅仅是当地住民就是市民。与此相反,恰恰是邻近的地主,社会名流,倒属于市民团体。尤其是伦敦社区,在12世纪,几乎整个地区所有大的贵族的主教们和官员们都是它的成员,因为他们在伦敦这个国王和行政机构的所在地都有城市的房屋,都定居在那里:一种典型的现象,它既类似于罗马共和国,也明显不同于罗马共和国的情况。谁要是不能参加市民阶层捐税保证的负担,而是只能一件一件地支付国王的捐赋,尤其是无财产者,他就因此不能进入“有选举权的市民”的圈子。

    城市的一切特权都是建立在国王和领主授予的基础之上的,当然这种授予可以擅自随意解释。虽然在意大利的情况也常常如此,但是同意大利的发展情况相比,英国的发展在下述这点上是十分不同的:城市成为等级国家之内享有特权的法人团体——在法人这个概念完全为英国的法接受之后——,法入团体的机关手中拥有某些特定的单一的权利,这是一些依据特殊的法的名目,从所得中引伸的权利,恰如单一的一些男爵和商业法人通过特权而占有另外的一些单一的权利一样。从一个享有特权的“公司”到一个同业公会和城市法人团体,其过渡界限是模糊的。也就是说,市民等级的特殊法律地位是由一系列特权组成的,他们在等级的半封建和半世袭的国家里获得这些特权。但是,它们不是出自属于一个[被赋予]政治统治的、社会化的、对外独立自主的团体。

    因此,发展进程大体上是这样的:城市起初是一些由国王让其负担社区捐赋义务的强制性团体,不过这类义务不同于村庄的义务,尔后在国王们和领主们大量的经济上和等级上享有特权的新建的城市里,所有根据特殊权力拥有城市地产而定居下来的、享有有限自治的市民,原则上权利平等,而起初是私人的同业公会作为财政负担的保证者允许继续存在,并通过国王的特权予以承认,最后赋予城市以法人的权利。

    一个在大陆意义上的城市社区就是伦敦。在这里,亨利一世允许市民自己选举郡长,从12世纪末以来,这里就有作为市民团体的城市社区,为约翰国王所承认,在选任市长如同郡长一样——和“陪审官”的领导下:后者自13世纪末以来就同同样数目的选任议员组成市议会。由城市社区承包米德尔塞克斯郡长职位说明了该社区对其周围地区的统治。自从14世纪以来,伦敦市长就有勋爵头衔。

    但是,其他大量的城市经历了短暂的初露成为政治社区的端倪之后,就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在变成简单的强制团体,拥有某些特定的具体的特权和固定规则确定的、法人的自治权利。行会大法的发展以后才进行探讨,但是这里就可以明确指出:它也丝毫没有改变城市地位的基本性质。国王是行会和绅士之间关于城市宪法争端的调解人。各个城市依旧有义务向他提供财宝,后来议会里等级的发展才形成集体的保证,不得随心所欲横征暴敛,单一个城市或者哪怕城市联合一起,都不能自力更生地达到这种保证。有选举权的城市市民权利依旧是一种可以继承的、可以通过收买进入某些特定团体获得的法入团体成员的权利。同大陆的发展相比较之不同,虽然部分仅仅程度上之差别,但是由于英国的法人法,具有重大的原则意义:在英国没有产生区域团体的社区概念。

    这种特殊发展的原因在于国王的行政权力从未受挫,而且自从都铎王族登极王座以来日益上升,国家的统一和法律形成的统一就建立在国王的行政权力之上。国王的行政虽然受到等级的严厉监督,而且总是依赖绅士们的合作。但是,正是这种情况具有后果:经济和政治的利益不是以各个封闭的城市社区的利益为取向,而是完全以中央行政为取向,期望从那里得到经济的赢利机会和社会的实惠,垄断的保障,纠正对于固有特权的违反。国王在财政上和行政领导方面完全依赖这些享有特权的阶层,害怕它们。但是,他们的政治手段同样也是以中央的议会统治为取向的。他们基本上仅仅为了他们的议会选举政策的利益,试图对城市宪法和城市议会的人员组成施加影响,因此支持绅士的寡头政治。城市绅士们期望从中央行政、而且只能从它那里得到他们的对于非特权的阶层垄断地位的保证。

    国王们缺乏一个自己的官僚体制的机构,恰恰由于采取中央集权制,必须依仗绅士们的合作。在英国主要是消极的原因:封建的行政管理——尽管其在纯技术上有比较高的发展——的无能,没有经济上强大的绅士们的长久支持,就不能保住切实持久的对国家的统治,绅士的支柱,而不是市民自己军事上的力量,确立市民的权力,因为在中世纪,大多数英国城市自己的军事力量,相对来说,是无足轻重的。城市市民的财政实力因而就更大些。但是,在议会里面,在“下议院”等级的联合之内,它作为享有特权的城市的有关利益者的等级,集体发挥作用,因此,任何超出利用地区垄断的经济实惠的利益都围绕着议会打转转。亦即在这里,首先就存在着一种地区间的、全国性的市民等级。在国王的和平法官行政管理内部和在议会里日益崛起的市民力量,即在等级的绅士国家里市民的力量,妨碍了各个城市社区本身一种强大的、政治自主运动的产生:——不是地区的利益,而是地区之间的利益,成为市民政治上联合的基础——,并且有利于英国城市寡头政治的资产阶级的—商人的性质。因此,直至大约进入13世纪,英国城市的发展显得与德国城市的发展相类似。但是从那里开始,它们日益明显地转入一种“绅士”的统治,绅士统治从未再受挫折,同大陆城市的至少相对而言的民主制度形成对照。官员职位,尤其是市议员的职位,原先是建立在每年的选举之上的,现在大部分变为终身制的,而且往往在实际上是由邻近的领主的合作和保护而被占有的。但是,国王们的行政机构出于所表明的原因而支持这一发展,类似于古罗马的行政机构支持在依附的城市里土地贵族的寡头政治一样。

    欧洲北部大陆的发展条件,既不同于英国,也不同于意大利。在这里,城市贵族的发展,部分地曾经同在市民团体产生时就已经存在的等级的和经济的差异息息相关。在新建城市吋也如此。弗赖堡的24名法院陪审官从一开始在税务方面就享有特权,而且出任执政官。但是在大多数新建的城市里,包括北部很多本质上倾向于商人的财阀统治的沿海城市,在形式上区分有无进入市议会的资格是慢慢才实现的,大多数以这样典型的方式实现的,即执政的市议会往往拥有对其接班者的推荐权,或事实上习惯于遵从执政的市议会关于它们的继任者的看法,或者在选举市议会时干脆把继任者的社会名望同业务的需要——市议会里需要有业务经验的人——相结合,直至通过补选,实际上,因补充市议会,而使市议会的机构落在享有特权的家庭的固定的圈子里。不难回忆,即使在现代的情况下,也多么容易发生类似的事情:尽管有市议员选举法的存在,汉堡市议会补选,不久前①有时还处于类似发展的道路上。详情末节容在此地不予论述。无论如何,到处都存在着那些倾向,只不过它们在法律形式上明确规定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垄断着进入市议会资格的望族,只要不存在在对付被排挤的市民时有严重的利益对立,他们都能轻而易举地到处把持这种资格。反过来,只要产生同外面的人有利益冲突,或者外部的人由于财富和教育日益增长的自我意识和可以脱离工作去从事行政事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使得他们在思想上再也不能容忍被排除在政权之外,那么,新的革命的可能性就迫在眉睫了。革命的载体又是市民盟誓的协会。在它们的背后或者直接与它们完全一致的是: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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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论文写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德文版出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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